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8.3 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掌握)
參見《政府采購當事人法律責任》表
8.3.1采購人的法律責任
(1)政府采購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采購人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違法行為。依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主要有:
①采購人在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②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③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④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⑤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⑥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⑦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2)采購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采購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采購活動終止,采購人應承擔采購終止的法律后果。
①責令限期改正。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第⑥⑦條情形的,由政府監督管理部門限期改正,依法進行采購活動并簽訂書面合同。
②采購活動終止。采購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在采購活動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該采購活動終止,采購人可以依法重新確定新的供應商或重新進行采購的招標活動。
③撤銷合同。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但采購合同未履行的,撤銷合同。
④賠償損失。在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給其他潛在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2)采購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采購人的行政責任是指采購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因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行政規定進行政府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依《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承擔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有:
①采購人在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②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③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④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⑤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⑥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⑦采購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⑧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以及其他等等。
2)采購人因違法行為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采購人應當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依法采購,采購人的違法采購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具體方式有:
①責令改正;
②沒收其違法所得;
③罰款;
④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
⑤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視情節的輕重,可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警告、降職、降級、開除等不同的行政處罰。
(3)采購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1)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構成串通投標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2)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接受賄賂、接受供應商金錢及其他物質利益構成犯罪的,按受賄罪論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并處罰金,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采購人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4)采購人偽造、變造采購文件,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采購人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構成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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