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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當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適當增減勘探孔深度:
1 當勘探孔的地面標高與預計整平地面標高相差較大時,應按其差值調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巖時,除控制性勘探孔仍應鉆入基巖適當深度外,其他勘探孔達到確認的基巖后即可終止鉆進;
3 在預定深度內有厚度較大,且分布均勻的堅實土層(如碎石土、密實砂、老沉積土等)時,除控制性勘探孔應達到規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4 當預定深度內有軟弱土層時,勘探孔深度應適當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土層或達到預計控制深度;
5 對重型工業建筑應根據結構特點和荷載條件適當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應結合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和土的工程性質布置,其數量可占勘探點總數的1/4~1/2;
2 采取土試樣的數量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應按地層特點和土的均勻程度確定;每層土均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其數量不宜少于6 個。
4.1.10 初步勘察應進行下列水文地質工作:
1 調查含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各層地下水位,調查其變化幅度,必要時應設置長期觀測孔,監測水位變化;
2 當需繪制地下水等水位線圖時,應根據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和層位,統一量測地下水位;
3 當地下水可能浸濕基礎時,應采取水試樣進行腐蝕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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