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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膨脹巖土
6.7.1 含有大量親水礦物,濕度變化時有較大體積變化,變形受約束時產生較大內應力的巖土,應判定為膨脹巖土。膨脹土的初判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 的規定;終判應在初判的基礎上按本節第6.7.7 條進行。
6.7.2 膨脹巖土場地,按地形地貌條件可分為平坦場地和坡地場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劃為平坦場地。
1 地形坡度小于5度,且同一建筑物范圍內局部高差不超過1m。
2 地形坡度大于5度小于14度,與坡肩水平距離大于10m 的坡頂地帶。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應劃為坡地場地
6.7.3 膨脹巖土地區的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查明膨脹巖土的巖性、地質年代、成因、產狀、分布以及顏色、節理、裂縫等外觀特征;
2 劃分地貌單元和場地類型,查明有無淺層滑坡、地裂、沖溝以及微地貌形態和植被情況;
3 調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積聚情況以及地下水類型、水位和變化規律;
4 搜集當地降水量、蒸發力、氣溫、地溫、干濕季節、干旱持續時間等氣象資料,查明大氣影響深度;
5 調查當地建筑經驗。
6.7.4 膨脹巖土的勘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勘探點宜結合地貌單元和微地貌形態布置;其數量應比非膨脹巖土地區適當增加,其中采取試樣的勘探點不應少于全部勘探點的1/2;
2 勘探孔的深度,除應滿足基礎埋深和附加應力的影響深度外,尚應超過大氣影響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應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應小于5m;
3 在大氣影響深度內,每個控制性勘探孔均應采取Ⅰ、Ⅱ級土試樣,取樣間距不應大于1.0m,在大氣影響深度以,下取樣間距可為1.5~2.0m;一般性勘探孔從地表下1m 開始至5m 深度內,可取Ⅲ級土試樣,測定天然含水量。
6.7.5 膨脹巖土的室內試驗,除應遵守本規范第11 章的規定外,尚應測定下列指標;
1 自由膨脹率;
2 一定壓力下的膨脹率;
3 收縮系數;
4 膨脹力。
6.7.6 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場地,宜進行現場浸水載荷試驗、剪切試驗或旁壓試驗。對膨脹巖應進行粘土礦物成分、體膨脹量和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對各向異性的膨脹巖土,應測定其不同方向的膨脹率、膨脹力和收縮系數。
6.7.7 對初判為膨脹土的地區,應計算土的膨脹變形量、收縮變形量和脹縮變形量,并劃分脹縮等級。計算和劃分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的規定。有地區經驗時,亦可根據地區經驗分級。當擬建場地或其鄰近有膨脹巖土損壞的工程時,應判定為膨脹巖土,并進行詳細調查,分析膨脹巖土對工程的破壞機制,估計膨脹力的大小和脹縮等級。
6.7.8 膨脹巖土的巖土工程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建在膨脹巖土上的建筑物,其基礎埋深、地基處理、樁基設計、總平面布置、建筑和結構措施、施工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的規定。
2 一級工程的地基承載力應采用浸水載荷試驗方法確定;二級工程宜采用浸水 載荷試驗;三級工程可采用飽和狀態下不固結不排水三軸剪切試驗計算或根據已有經驗確定;
3 對邊坡及位于邊坡上的工程,應進行穩定性驗算驗算;時應考慮坡體內含水量變化的影響;均質土可采用圓弧滑動,法有軟弱夾層及層狀膨脹巖土應按最不利的滑動面驗算;具有脹縮裂縫和地裂縫的膨脹土邊坡,應進行沿裂縫滑動的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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