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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詳細的巖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對建筑地基做出巖土工程評價,并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筑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筑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 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 查明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4 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7 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1.12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場地,勘察工作應按本規范第5.7 節執行;當建筑物采用樁基礎時,應按本規范第4.9 節執行;當需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設計時,應按本規范第4.8 節執行。
4.1.13 工程需要時,詳細勘察應論證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的建議。
4.1.14 詳細勘察勘探點布置和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建筑物特性和巖土工程條件確定。對巖質地基,應根據地質構造、巖體特性、風化情況等,結合建筑物對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標準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15 條~第4.1.19條的規定。
4.1.15 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可按表4.1.15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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