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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施工勘察工作量應根據巖溶地基設計和施工要求布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開挖的基槽內布置觸探或釬探。對重要或荷載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徑鉆探,進行檢測。對大直徑嵌巖樁,勘探點應逐樁布置,勘探深度應不小于底面以下樁徑的3 倍并不小于5m,當相鄰樁底的基巖面起伏較大時應適當加深。
5.1.7 巖溶發育地區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
1 土層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巖體洞隙發育部位;
2 巖面張開裂隙發育,石芽或外露的巖體與土體交接部位;
3 兩組構造裂隙交匯處和寬大裂隙帶;
4 隱伏溶溝、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軟弱土分布的負巖面地段;
5 地下水強烈活動于巖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
6 低洼地段和地表水體近旁。
5.1.8 巖溶勘察的測試和觀測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當追索隱伏洞隙的聯系時,可進行連通試驗;
2 評價洞隙穩定性時,可采取洞體頂板巖樣和充填物土樣作物理力學性質試驗,必要時可進行現場頂板巖體的載荷試驗;
3 當需查明土的性狀與土洞形成的關系時,可進行濕化、脹縮、可溶性和剪切試驗;
4 當需查明地下水動力條件、潛蝕作用、地表水與地下水聯系,預測土洞和塌陷的發生、發展時,可進行流速、流向測定和水位、水質的
長期觀測。
5.1.9 當場地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判定為未經處理不宜作為地基的不利地段;
1 淺層洞體或溶洞群,洞徑大,且不穩定的地段;
2 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蓋有軟弱土體的地段;
3 土洞或塌陷成群發育地段;
4 巖溶水排泄不暢,可能暫時淹沒的地段。
5.1.10 當地基屬下列條件之一時,對二級和三級工程可不考慮巖溶穩定性的不利影響;
1 基礎底面以下土層厚度大于獨立基礎寬度的3 倍或條形基礎寬度的6 倍,且不具備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變形的條件;
2 基礎底面與洞體頂板間巖土厚度雖小于本條第1 款的規定,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
1) 洞隙或巖溶漏斗被密實的沉積物填滿且無被水沖蝕的可能;
2) 洞體為基本質量等級為Ⅰ級或Ⅱ級巖體,頂板巖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
3) 洞體較小,基礎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夠的支承長度;
4) 寬度或直徑小于1.0m 的豎向洞隙、落水洞近旁地段。
5.1.11 當不符合本規范第5.1.10 條的條件時,應進行洞體地基穩定性分析,并符合下列規定;
1 頂板不穩定,但洞內為密實堆積物充填且無流水活動時,可認為堆填物受力,按不均勻地基進行評價;
2 當能取得計算參數時,可將洞體頂板視為結構自承重體系進行力學分析;
3 有工程經驗的地區,可按類比法進行穩定性評價;
4 在基礎近旁有洞隙和臨空面時,應驗算向臨空面傾覆或沿裂面滑移的可能;
5 當地基為石膏、巖鹽等易溶巖時,應考慮溶蝕繼續作用的不利影響;
6 對不穩定的巖溶洞隙可建議采用地基處理或樁基礎。
5.1.12 巖溶勘察報告除應符合本規范第14 章的規定外,尚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巖溶發育的地質背景和形成條件;
2 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態、平面位置和頂底標高;
3 巖溶穩定性分析;4 巖溶治理和監測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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