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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工業廢渣堆場
4.5.10 工業廢渣堆場詳細勘察時,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線宜平行于堆填場、壩、隧洞、管線等構筑物的軸線布置,勘探點間距應根據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確定;
2 對初期壩,勘探孔的深度應能滿足分析穩定、變形和滲漏的要求;
3 與穩定、滲漏有關的關鍵性地段,應加密加深勘探孔或專門布置勘探工作;
4 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輔助鉆探和井探;
5 隧洞勘察應符合本規范第4.2 節的規定。
4.5.11 廢渣材料加高壩的勘察,應采用勘探、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的方法進行,并應著重查明下列內容:
1 已有堆積體的成分、顆粒組成、密實程度、堆積規律;
2 堆積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學性質;
3 堆積體內浸潤線位置及其變化規律;
1 地貌形態、地形條件和居民區的分布;
2 洪水、滑坡、泥石流、巖溶、斷裂等與場地穩定性有關的不良地質作用;
3 有價值的自然景觀、文物和礦產的分布,礦產的開采和采空情況;
4 與滲漏有關的水文地質問題;
5 生態環境。
4.5.7 廢棄物處理工程應按本規范第7 章的要求,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5.8 在可溶巖分布區,應著重查明巖溶發育條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巖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巖溶造成地下水和滲出液的滲漏,巖溶對工程穩定性的影響。
4.5.9 初期壩的筑壩材料勘察及防滲和覆蓋用粘土材料的勘察,應包括材料的產地、儲量、性能指標、開采和運輸條件。可行性勘察時應確定產地,初步勘察時應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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