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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地下水的監測
13.4.1 下列情況應進行地下水監測:
1 地下水位升降影響巖土穩定時;
2 地下水位上升產生浮托力對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的防潮、防水或穩定性產生較大影響時;
3 施工降水對擬建工程或相鄰工程有較大影響時;
4 施工或環境條件改變,造成的孔隙水壓力、地下水壓力變化,對工程設計或施工有較大影響時;
5 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區域性地面沉降時;
6 地下水位升降可能使巖土產生軟化、濕陷、脹縮時;
7 需要進行污染物運移對環境影響的評價時。
13.4.2 監測工作的布置應根據監測目的場地條件工程要求和水文地質條件確定。
13.4.3 地下水監測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水位的監測,可設置專門的地下水位觀測孔,或利用水井、地下水天然露頭進行;
2 孔隙水壓力、地下水壓力的監測,可采用孔隙水壓力計、測壓計進行;
3 用化學分析法監測水質時,采樣次數每年不應少于4 次,進行相關項目的分析。
13.4.4 監測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動態監測時間不應少于一個水文年;
2 當孔隙水壓力變化可能影響工程安全時,應在孔隙水壓力降至安全值后方可停止監測;
3 對受地下水浮托力的工程,地下水壓力監測應進行至工程荷載大于浮托力后方可停止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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