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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和土腐蝕性的評價
12.1 取樣和測試
12.1.1 當有足夠經驗或充分資料,認定工程場地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對建筑材料不具腐蝕性時,可不取樣進行腐蝕性評價。否則,應取水試樣或土試樣進行試驗,并按本章評定其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12.1.2 采取水試樣和土試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或鋼結構處于地下水位以下時,應采取地下水試樣和地下水位以上的土試樣,并分別作腐蝕性試驗。
2 混凝土或鋼結構處于地下水位以上時,應采取土試樣作土的腐蝕性試驗;
3 混凝土或鋼結構處于地表水中時,應采取地表水試樣,作水的腐蝕性試驗;
4 水和土的取樣數量每個場地不應少于各2 件,對建筑群不宜少于各3 件。
12.1.3 腐蝕性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12.1.3 的規定。
注1 序號l~7 為判定土腐蝕性需試驗的項目,序號l~9 為判定水腐蝕性需試驗的項目;
2 序號10~12 為水質受嚴重污染時需試驗的項目;序號13~16 為土對鋼結構腐蝕性試驗項目;
3 序號l 對水試樣為電位法對土試樣為錐形電極法(原位測試);序號2~12 為室內試驗項目;序號13~15為原位測試項目;序號16為室內擾動土的試驗項目;
4 土的易溶鹽分析土水比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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