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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9.3.1 當鉆探方法難以準確查明地下情況時,可采用探井、探槽進行勘探。在壩址、地下工程、大型邊坡等勘察中,當需詳細查明深部巖層性質、構造特征時,可采用豎井或平洞。
9.3.2 探井的深度不宜超過地下水位。豎井和平洞的深度、長度、斷面按工程要求確定。
9.3.3 對探井、探槽和探洞除文字描述記錄外,尚應以剖面圖、展示圖等反映井、槽、洞壁和底部的巖性、地層分界、構造特征、取樣和原位試驗位置、并輔以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9.4 巖土試樣的采取
9.4.1 土試樣質量應根據試驗目的按表9.4.1 分為四個等級。
2012巖土工程師:巖土工程勘察規范62wcogtls.cn" src="http://img.wangxiao.cn/files/2011/12/28/2011年12月28日181158.JPG" />
9.4.3 取土器的技術規格應按本規范附錄F執行。
9.4.4 在鉆孔中采取Ⅰ、Ⅱ級砂樣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在軟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漿護壁;如使用套管,應保持管內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樣位置應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徑的距離;
2 采用沖洗、沖擊、振動等方式鉆進時,應在預計取樣位置1m 以上改用回轉鉆進;
3 下放取土器前應仔細清孔,清除擾動土,孔底殘留浮土厚度不應大于取土器廢土段長度(活塞取土器除外);
4 采取土試樣宜用快速靜力連續壓人法;
5 具體操作方法應按現行標準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JGJ89)執行。
9.4.6 Ⅰ、Ⅱ、Ⅲ級土試樣應妥善密封,防止濕度變化,嚴防曝曬或冰凍。在運輸中應避免振動,保存時間不宜超過三周。對易于振動液化和水分離析的土試樣宜就近進行試驗。
9.4.7 巖石試樣可利用鉆探巖芯制作或在探井、探槽、豎井和平洞中刻取。采取的毛樣尺寸應滿足試塊加工的要求。在特殊情況下,試樣形狀、尺寸和方向由巖體力學試驗設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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