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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地下水調查和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結合區域水文地質條件,查明廠區地下水類型,含水層特征,含水層數量、埋深、動態變化規律及其與周圍水體的水力聯系和地下水化學成分;
2 結合工程地質鉆探對主要地層分別進行注水、抽水或壓水試驗測,求地層的滲透系數和單位吸水率,初步評價巖體的完整性和水文地質條件;
3 必要時,布置適當的長期觀測孔,定期觀測和記錄水位,每季度定時取水樣一次作水質分析,觀測周期不應少于一個水文年。
4.6.13 可行性研究階段應根據巖土工程條件和工程需要,進行邊坡勘察、土石方工程和建筑材料的調查和勘察。具體要求按本規范第4.7 節和有關標準執行。
4.6.14 初步設計勘察應分核島、常規島、附屬建筑和水工建筑四個地段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巖土成因、類別、物理性質和力學參數,并提出地基處理方案;
2 進一步查明勘察區內斷層分布、性質及其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議;
3 對工程建設有影響的邊坡進行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評價,提出邊坡設計參數和治理方案的建議;
4 查明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質條件;
5 查明對建筑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議。
4.6.15 初步設計核島地段勘察應滿足設計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數量和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布置在反應堆廠房周邊和中部,當場地巖土工程條件較復雜時,可沿十字交叉線加密或擴大范圍。勘探點間距宜為10~30m。
2 勘探點數量應能控制核島地段地層巖性分布,并能滿足原位測試的要求。每個核島勘探點總數不應少于10 個,其中反應堆廠房不應少于5 個,控制性勘探點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2。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達到基礎底面以下2 倍反應堆廠房直徑,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進入基礎底面以下Ⅰ、Ⅱ級巖體不少于10m。波速測試孔深度不應小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4.6.16 初步設計常規島地段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1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點應沿建筑物輪廓線、軸線或主要柱列線布置,每個常規島勘探點總數不應少于10 個,其中控制性勘探點不宜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4;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對巖質地基應進入基礎底面下Ⅰ級、Ⅱ級巖體不少于3m,對土質地基應鉆至壓縮層以下10~2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巖質地基應進入中等風化層3~5m,土質地基應達到壓縮層底部。
4.6.17 初步設計階段水工建筑的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
4.6.18 初步設計階段勘察的測試,除應滿足本規范第4.1 節/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巖土性質和工程需要,選擇合適的原位測試方法,包括波速測試、動力觸探試驗、抽水試驗、注水試驗、壓水試驗和巖體靜載荷試驗;等并對核反應堆廠房地基進行跨孔法波速測試和鉆孔彈模測試,測求核反應堆廠房地基波速和巖石的應力應變特性;
2 室內試驗除進行常規試驗外,尚應測定巖土的動靜彈性模量、動靜泊松比、動阻尼比、動靜剪切模量、動抗剪強度、波速等指標。
4.6.19 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完成附屬建筑的勘察和主要水工建筑以外其他水工建筑的勘察,并根據需要進行核島、常規島和主要水工建筑的補充勘察勘察。內容和要求可按初步設計階段有關規定執行,每個與核安全有關的附屬建筑物不應少于一個控制性勘探孔。
4.6.20 工程建造階段勘察主要是現場檢驗和監測,其內容和要求按本規范第13 章和有關規定執行。
4.6.21 核電廠的液化判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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