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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構筑物4.1.1 房屋建筑和構筑物(以下簡稱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應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載、功能特點、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和變形限制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其主要工作內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查明場地和地基的穩(wěn)定性、地層結構、持力層和下臥層的工程特性、土的應力歷史和地下水條件以及不良地質作用等;
2 提供滿足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確定地基承載力,預測地基變形性狀;
3 提出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建議;
4 提出對建筑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議;
5 對于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場地,進行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
4.1.2 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進行施工勘察。場地較小且無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階段。當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經確定,且場地或其附近已有巖土工程資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對擬建場地的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區(qū)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當地的工程地質、巖土工程和建筑經驗等資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巖性、不良地質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
3 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
4.1.4 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筑地段的穩(wěn)定性做出評價,并進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件、工程地質和巖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圍的地形圖;
2 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巖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3 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guī)模、發(fā)展趨勢,并對場地的穩(wěn)定性做出評價。
4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
5 季節(jié)性凍土地區(qū),應調查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7 高層建筑初步勘察時,應對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分析評價。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單元、地質構造和地層界線布置;
2 每個地貌單元均應布置勘探點,在地貌單元交接部位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勘探點應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區(qū),可按網格布置勘探點;
4 對巖質地基,勘探線和勘探點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應根據地質構造、巖體特性風化情況等按地方標準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jié)第4.1.6條~第4.1.10 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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