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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樁基礎
4.9.1 樁基巖土工程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查明場地各層巖土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變化規律;
2 當采用基巖作為樁的持力層時,應查明基巖的巖性、構造、巖面變化、風化程度,確定其堅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質量等級,判定有無洞穴、臨空面、破碎巖體或軟弱巖層;
3 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判定水質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 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可液化土層和特殊性巖土的分布及其對樁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
5 評價成樁可能性,論證樁的施工條件及其對環境的影響。
4.9.2 土質地基勘探點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端承樁宜為12 24m,相鄰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層層面高差宜控制為1~2m;
2 對摩擦樁宜為20~35m;當地層條件復雜,影響成樁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勘探點應適當加密;
1 邊坡的局部穩定性、整體穩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穩定性;
2 坑底和側壁的滲透穩定性;
3 擋土結構和邊坡可能發生的變形;
4 降水效果和降水對環境的影響;
5 開挖和降水對鄰近建筑物和地下設施的影響。
4.8.11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中與基坑工程有關的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與基坑開挖有關的場地條件、土質條件和工程條件;
2 提出處理方式、計算參數和支護結構選型的建議;
3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計算參數和施工控制的建議;
4 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的防治措施的建議;
5 對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和監測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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