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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下水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1.1 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工程要求,通過搜集資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質條件;
1 地下水的類型和賦存狀態;
2 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規律;
3 區域性氣候資料,如年降水量蒸發量、及其變化和對地下水位的影響;
4 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及其對地下水位的影響。
5 勘察時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
6 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7.1.2 對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監測資料的地區,在高層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時,宜設置長期觀測孔,對有關層位的地下水進行長期觀測。
7.1.3 對高層建筑或重大工程,當水文地質條件對地基評價、基礎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響時,宜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7.1.4 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流向、水位及其變化幅度,當場地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時,應分層量測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間的補給關系;
2 查明場地地質條件對地下水賦存和滲流狀態的影響;必要時應設置觀測孔,或在不同深度處埋設孔隙水壓力計,量測壓力水頭隨深度的變化;
3 通過現場試驗,測定地層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
7.1.5 水試樣的采取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試樣應能代表天然條件下的水質情況;
2 水試樣的采取和試驗項目應符合本規范第12 章的規定;
3 水試樣應及時試驗,清潔水放置時間不宜超過72小時,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過48小時,受污染的水不宜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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