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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現場檢驗和監測
13.1 一般規定
13.1.1 現場檢驗和監測應在工程施工期間進行,對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確定必要的項目,在使用期內繼續進行。
13.1.2 現場檢驗和監測的記錄、數據和圖件,應保持完整,并應按工程要求整理分析。
13.1.3 現場檢驗和監測資料,應及時向有關方面報送。當監測數據接近危及工程的臨界值時,必須加密監測,并及時報告。
13.1.4 現場檢驗和監測完成后應提交成果報告報告中應附有相關曲線和圖紙,并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建議。
13.2 地基基礎的檢驗和監測
13.2.1 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開挖后,應檢驗開挖揭露的地基條件是否與勘察報告一致。如有異常情況,應提出處理措施或修改設計的建議。當與勘察報告出入較大時,應建議進行施工勘察。檢驗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巖土分布及其性質;
2 地下水情況;
3 對土質地基,可采用輕型圓錐動力觸探或其他機具進行檢驗。
13.2.2 樁基工程應通過試鉆或試打,檢驗巖土條件是否與勘察報告一致。如遇異常情況,應提出處理措施。當與勘察報告差異較大時,應建議進行施工勘察。單樁承載力的檢驗,應采用載荷試驗與動測相結合的方法。對大直徑挖孔樁,應逐樁檢驗孔底尺寸和巖土情況
13.2.3 地基處理效果的檢驗,除載荷試驗外,尚可采用靜力觸探、圓錐動力觸探、標準貫入試驗、旁壓試驗、波速測試等方法,并應按本規范第10 章的規定執行。
13.2.4 基坑工程監測方案,應根據場地條件和開挖支護的施工設計確定,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支護結構的變形;
2 基坑周邊的地面變形;
3 鄰近工程和地下設施的變形;
4 地下水位;
5 滲漏、冒水、沖刷、管涌等情況。
13.2.5 下列工程應進行沉降觀測:
1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
2 不均勻地基或軟弱地基上的乙級建筑物;
3 加層、接建、鄰近開挖、堆載等,使地基應力發生顯著變化的工程;
4 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發生急劇變化的工程;
5 其他有關規范規定需要做沉降觀測的工程。
13.2.6 沉降觀測應按現行標準《建筑物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定執行。
13.2.7 工程需要時可進行巖土體的下列監測:
1 洞室或巖石邊坡的收斂量測;
2 深基坑開挖的回彈量測;
3 土壓力或巖體應力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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