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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巖溶
5.1.1 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巖溶時,應進行巖溶勘察。
5.1.2 巖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物探、鉆探等多種手段結合的方法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查明巖溶洞隙、土洞的發育條件,并對其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作出判斷,對場地的穩定性和工程建設的適宜性做出初步評價;
2 初步勘察應查明巖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發育程度和發育規律,并按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進行分區。
3 詳細勘察應查明擬建工程范圍及有影響地段的各種巖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規模、埋深、巖溶堆填物性狀和地下水特征,對地基基礎的設計和巖溶的治理提出建議。
4 施工勘察應針對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專門問題進行補充勘察。當采用大直徑嵌巖樁時,尚應進行專門的樁基勘察。
5.1.3 巖溶場地的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除應遵守本規范第8 章的規定外,尚應調查下列內容;
1 巖溶洞隙的分布、形態和發育規律;
2 巖面起伏、形態和覆蓋層厚度;
3 地下水賦存條件、水位變化和運動規律;
4 巖溶發育與地貌、構造、巖性、地下水的關系;
5 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態和發育規律;
6 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發展趨勢;
7 當地治理巖溶,土洞和塌陷的經驗。
5.1.4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質測繪和綜合物探為主,勘探點的間距不應大于本規范第4 章的規定,巖溶發育地段應予加密。測繪和物探發現的異常地段,應選擇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驗證性鉆孔。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穿過表層巖溶發育帶。
5.1.5 詳細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線應沿建筑物軸線布置,勘探點間距不應大于本規范第4 章的規定,條件復雜時每個獨立基礎均應布置勘探點;
2 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 章的規定外,當基礎底面下的土層厚度不符合本節第5.1.10 條第1 款的條件時,應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鉆入基巖;
3 當預定深度內有洞體存在,且可能影響地基穩定時,應鉆入洞底基巖面下不少于2m,必要時應圈定洞體范圍;
4 對一柱一樁的基礎,宜逐柱布置勘探孔;
5 在土洞和塌陷發育地段,可采用靜力觸探、輕型動力觸探、小口徑鉆探等手段,詳細查明其分布;
6 當需查明斷層、巖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態、塌陷等情況時,應布置適當的探槽或探井;
7 物探應根據物性條件采用有效方法,對異常點應采用鉆探驗證,當發現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洞體時,應加密勘探點;
8 凡人員可以進入的洞體,均應入洞勘查,人員不能進入的洞體,宜用井下電視等手段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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