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 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消息,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近日下發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 部門應當在查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實工作完成5個工作日內,將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相關內容在本部門網站公布,并在公布后1個 月內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藥政司。
通知強調,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 銷合同》。廉潔購銷合同的簽訂方應當與采購合同保持一致。已經發生購銷行為但尚未簽訂廉潔購銷合同的,應當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補簽工作。
通知提出,各地要嚴格執行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相關企業及其代理人和醫療機構相關人員處理規定。對1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 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2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其他 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2年內在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對5年內2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 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2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通知還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任務分工落實情況,與司法機關和監察、財政、商務、工商、食品藥 品監管等部門信息溝通情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是否及時核實、公開信息,是否存在遲報、瞞報、漏報情況,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和醫療機構執行市場清退情況, 對醫療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情況等。國家衛生計生委委將定期對各省(區、市)落實《規定》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每年年底進行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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