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是物業管理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第二節民法基礎知識
我國尚無統一的民法典,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就成為我國規范民事生活的最基本的法律規范。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這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民事法律關系
受民法規范的社會關系叫民事法律關系。
二、民事主體
當前各國普遍承認的民事主體是自然人(個體)和法人(組織體中的一種),我國把其他組織(法人之外的特定組織體)也列入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來區分的,我國民法劃分為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地方在于它是組織體,是人的集合或財產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組織體都是法人,法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1.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是以生產經營為活動內容,獨立進行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并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2)非企業法人:是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法人,主要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社會活動為內容。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兩者的范圍相同,都要受到其經營范圍的限制。
(三)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等。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