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物業管理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物業管理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物業管理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法律分析:
本案有兩個焦點:一是車輛沒有在停車場停放,保管關系如何成立?二是管理處出具的證明能否作為本案保管關系成立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從車主報稱的丟失地點、停車場的入場記錄、管理處的證明以及涉及到本案車輛丟失后該
車主的筆錄等證據都充分顯示了該車沒有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沒有進入停車場,就沒有交付給停車場保管,自然停車場與車輛的保管關系不能成立。而管理處出具的證明以及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車輛被盜地點都是以車主報稱的第二手間接證據,而不是原始的第一手直接證據,因此,這些證明根本就不能證明保管關系的成立。
這個案例給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敲響警鐘,如果沒有法律意識,隨便就出具證明,就可能使自己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2012年物業管理師報名時間
補充案例4-5
之四
場內車輛遺失誰賠償
案例簡介:某業主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并交付了5元停車費,車輛被盜后一年三個月,車主向物業管理公司索賠16.8萬元,一審車主勝訴。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上訴,認為:1、物業管理公司與車主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停車場向車主收取的5元錢不是車輛保管費,而是車位使用費。2、即使雙方存在保管合同,車主的起訴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二審法院將本案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以上兩點中,經審理認為:1、由于車主將車輛停放于物業管理公司的停車場時,除交納5元停車費外,雙方未就車輛停放作任何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中的保管物交付即為“使保管物品置于保管人的實際占有和控制之下的事實存在”。而車主并未將任何保管物品交付停車場保管;其次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并無保管業務,所收取的5元是屬于車位的使用費,對停車場的交通及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與車主之間形成的是有償使用合同關系。并非保管關系。2、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而車主起訴的時間是車輛被盜后一年三個月。二審改判,駁回車主的訴訟請求。
之五
某市某小區百只消防水槍失蹤
某小區高達13層的居民樓里,大部分消防栓箱里的鋁制水槍噴頭失蹤。通過對幾個樓層檢查,每個樓層兩個消防栓箱的玻璃門都沒上鎖,可以隨意打開。其中一個消防栓箱應裝備1套水帶、1個水槍噴頭和1個敲警鈴玻璃的小榔頭,另一個大些的消防栓箱應裝備兩套。而這些設施中,水槍噴頭和小榔頭基本上都消失了,有些消防水帶也被拿走。據統計,小區四幢大樓內應有消防水槍噴頭152只,而失竊的數量就達到了103只,占三分之二還多。在消防栓箱里面的一張“消防栓檢查表”,上面顯示,“水槍頭”一欄都打著“×”,表示失蹤。而且,許多人家都在公共部位安裝防盜門,將走道的逃生窗口隔離開來。許多走廊內堆滿了箱子、碗柜等雜物,一個人側著身子都很難走過。
請對本案例中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進行分析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