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2.房地產抵押合同訂立中有下列情況還應注明的事項:
(1)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2)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3)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求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
房地產抵押登記
是指房地產抵押關系設定后,當事人按房地產登記管理權限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其他權利的登記。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后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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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