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復習2012年物業管理師考試中物業管理綜合能力這門學科,此處特地整理編輯2012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綜合能力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家中失竊少交物管費勝訴
認為物業公司未能盡職盡責處理小區事務,單元內缺少無障礙通道、物業監管不到位造成家中失竊等,東方城市花園業主兩年前便中止繳納物業費,物業催討不成直接將拖欠物業費業主告上法庭。業主謝先生表示,2004年9月入住后,發現單元內缺少無障礙通道。謝先生隨后多次就此問題向物業公司提出建議,但“從來沒有任何回音或解釋”。在認為沒有享受應得權益的情況下,謝先生從2005年4月起暫停繳納物業費用。今年春節過后,謝先生發現自家單元內開始修建無障礙通道。“我立即興沖沖去物業繳費。”但工作人員卻告知,必須連同拖欠的物業費一起交齊,否則不予受理。而謝先生認為,對于“應得而未得的服務”的部分理應從物業費中扣除,“但遭到了物業公司的否決。”隨即謝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小區物業公司以拖欠物業費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業主陳女士表示,2005年3月,包括自己在內的4戶業主失竊。“承諾24小時有保安值班卻出現多戶業主失竊,就是物業失職。”陳女士因此拒繳物業費用。最后,謝先生和陳女士因為小區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房合同標準而被減免部分物業費。
專家解讀
拒交少交物業費必須視情況而定
“與《物權法》相關規定對應的條例,可以參照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該規定指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馬永健律師進一步表示,業主能否以物業服務不到位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業費,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首先,業主和物業是否在購房合同中對物業提供的服務和設施標準進行具體的約定。其次,物業的服務不到位是否直接導致了業主的權益受損。物業糾紛逐漸增多,多是集中在業主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上。在該類糾紛中,多數業主都采用拒付物業費的方式來表達不滿,一旦物業公司起訴,業主往往因時過境遷,舉不出物業公司違約的證據而敗訴,或是接受調解。因此業主應依法維權。在發生爭議時業主不能一味用拒付物業費的消極方式來對待。一是要積極溝通協商;二是要留下物業公司不履行義務的證據,比如將不達標物業設施或小區臟亂的環境拍照留存,為今后法律訴訟的舉證提供必要依據。
法條規定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律師提醒
業主在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細閱讀合同中對物業管理和具體配套服務設施等相關條文。一般物業服務都是有級別標準的,并依此為收費依據。如果物業在今后的日常管理服務中沒有達到合同中約定的級別標準,業主可以依此要求物業扣除與未達標服務相對應的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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