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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廣泛征求意見,以求彰顯民意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起草小組在起草出《條例》征求意見稿后,于2000年5月征求各地、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專家意見。各地根據本地物業管理實踐情況提出了很多建議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相關單位、業主、從業人員等也提出了具體意見。起草小組在對所提出意見作詳細分析后,進行了認真修改。2001年3月經建設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條例》(送審稿),提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領導和國務院法制辦對物業管理立法工作一直非常關注,國務院領導多次批示要加強物業管理立法工作,國務院法制辦對起草小組的工作給予了大力支持。
在收到建設部上報的《條例》(送審稿)后,國務院法制辦隨即將《條例》(送審稿)送地方、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此后,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多次組織專題研討,從各方面意見中梳理出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例如,物業管理的性質、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管理與行政部門管理的關系、《條例》調整的社會關系、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哪些是應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的民事關系、哪些是需要政府出面進行行政管理、如何推進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分業經營等。
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于2002年3月在北京召開《條例》(送審稿)專家論證會。與會專家從不同角度闡明了各自的觀點。通過專家論證,在一些問題上統一了認識,為《條例》(送審稿)的修改完善打下了基礎。
2002年6月5日至11日,就《條例》(送審稿)的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與建設部政策法規司、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的有關同志,赴上海、深圳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期間,分別召開了由兩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業主代表、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派出所有關同志參加的座談會,實地考察了多種類型的物業管理項目。通過調研,基本摸清了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立了《條例》(送審稿)修改的基本思路和原則。
在專家論證會和專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各方面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對《條例》(送審稿)作了相應修改,并再次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征求意見。針對反饋的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多次討論、修改,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進行充分溝通,最終形成《條例》(草案)。
物業管理立法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何更廣泛地了解反映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一直是國務院領導所關心的問題。2002年10月16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將《條例》(草案)登報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一彰顯民意,推動民主立法,切實提高立法工作質量的舉措,在社會上引起了積極反響。在近一個月的意見征求期間,國務院法制辦共收到近4000條意見。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社會各界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條例》(草案)的基本內容給予了充分肯定,一致呼吁盡快出臺,同時也提出了很多具體的修改意見。從返饋意見的內容上看,主要涉及《條例》的名稱和調整范圍、業主與業主大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和人員的管理、物業服務費用、法律責任等方面。
在逐條研究分析并吸收有益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對《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認真修改,有近半數的意見被吸收,如科學界定物業管理的內涵、進一步細化業主的權利;明確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和責任、法律責任中體現優先保護業主共同利益等。未采納的,主要是那些不應由本《條例》調整的,或者立法時機不成熟、理論上尚存在較大爭議,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意見。《條例》沒有吸納的另外一部分意見,主要是從本地方情況出發提出來的,鑒于我國地域遼闊,地區差異比較大,這些意見由各地制定地方法規或者規章時考慮比較合適。
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可以說,《條例》反映了社會法制意識的日益增強,凝聚了人民群眾的智慧和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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