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統計調查項目的概念
統計調查項目,是指一定時期內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鑒于統計信息需求的多樣化和政府統計調查主體的多元化,為了有效規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計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和質量,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計法》第十一條將統計調查項目分為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三類,實行分類管理。其中: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是為了實施國家管理和宏觀決策的需要,對基本國情國力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如人口與就業情況統計、自然資源統計、圍繞國民經濟核算進行的各項統計等。國家統計調查的對象和范圍較廣,基本上包括了全國各部門、各地區及其所屬的單位和個人。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其業務管理的實際需要進行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這類調查所要搜集的資料,大都是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業務管理所需要的數據,專業性較強。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基礎上,為取得管理本地方經濟社會活動、制定本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的補充性資料而進行的地方性統計調查。地方性統計調查的范圍,限于本地方管轄內的單位和個人。
對于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分類管理是落實《統計法》立法目的,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環節。為了有效維護正常的統計調查秩序,防止“數出多門”,降低統計成本,減輕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統計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還規定,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協調與溝通,明確各自的分工,不斷提高統計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復統計,維護政府統計的公信力。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是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實施機關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授予行為人從事統計工作的一種資格證明文件。
(一)持證人員的范圍
一般來講,具備統計從業資格的人,都應當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是,根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已經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則無需再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可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二)證書的使用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轉讓、出租和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持有效證明,向原承辦機關提出補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原承辦機關進行審查后,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補發。
(三)繼續教育
統計從業資格的實施機關和承辦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繼續教育,以提高其統計法律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具備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要主動接受繼續教育。
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是指統計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科學的調查方法,有組織、有計劃地向被調查者收集統計資料的活動。統計調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原始統計資料的收集。原始統計資料,是指向被調查者直接收集的、尚待匯總整理、需要由個體過渡到總體的統計資料。二是對已經經過加工的統計資料進行收集。這兩個方面的統計調查,其具體目的和方法有所不同。《統計法》中所說的統計調查,主要是指前者。
統計調查在整個統計工作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統計調查取得統計資料完整與否、準確與否,都將直接影響到以后各階段的工作質量。因此,只有搞好統計調查,取得準確、及時、全面、系統的原始統計資料,才能進行科學的匯總與整理,才能開展統計分析工作,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監督作用。《統計法》第二章重點對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統計調查方法、統計標準、統計調查經費等四個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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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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