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法的基本含義
統計法是調整統計部門在管理統計工作、進行統計活動過程中與其他相關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它是由國家制定的關于統計活動的行為準則。
具體地說,統計法規定了統計的組織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在統計活的、統計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包括統計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統計調查者的職責、職權,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或不履行職責、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統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統計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廣義的統計法則包含了所有規范統計活動的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基本統計法律規范
根據法律效力不同,我國現行的統計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種形式:統計法律、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
統計法律
這里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
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吨腥A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該法律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
從2005年起,《統計法》開始第二次修訂工作。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統計法律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統計法律所規定的內容是統計工作中一些根本性問題。包括統計管理體制,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置、職責,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統計法律在統計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統計規章的依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及統計規章均不得與統計法律相抵觸
統計行政法規
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是統計行政法規,于1987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5日由國家統計局發布實施;2000年6月2日由國務院批準做出第一次修訂,2000年6月15日由國家統計局發布實施;2005年12月1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對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個統計法律制度中,統計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
我國現行的統計行政法規有《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等。
還有一種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由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此類文件統稱為法規性文件。如198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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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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