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本機關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統計行政處分,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領導或者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任免機關。統計行政處分是統計法律責任中一種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個統計法律責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統計法》、《統計執法檢查規定》、《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可以適用行政處分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做出了規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對統計行政處分的適用主體、違法行為各類、具體的處分措施及處分案件的查處機制等均做出了專門規定。
一、統計行政處分的適用對象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二條規定了統計行政處分的適用對象: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一是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三是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四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此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的統計違法行為
《統計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對哪些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作了規定。根據《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按照違法行為的種類和性質,可給予處分的統計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十四類:
(一)領導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包括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以及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二)領導人員對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包括對拒絕、抵制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以及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三)領導人員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包括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四)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包括以強令、授意等方式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行為,以及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五)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或者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六)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七)統計調查對象虛擬、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其他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八)統計調查對象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
(九)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
(十)統計調查對象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
(十一)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行為;
(十二)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的行為;
(十三)泄露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十四)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和商業秘密,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行為;
(十五)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
三、適用于統計違法行為的處分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公務員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可適用的處分措施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針對不同統計違法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分措施。具體情況如下:
(一)針對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發生的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和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還規定,對打擊報復行為的責任人,應當從重處分。
(二)針對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予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三)針對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處分規定第五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針對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行為,以及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處分規定第六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五)針對統計調查對象在接受調查時發生的虛報、瞞報統計資料,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以及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行為,情節較重的,處分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針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處分規定第八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七)針對泄露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和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的行為,以及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處分規定第九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八)針對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第十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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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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