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是統計法基本精神的體現,是統計法所調整的統計法律關系的集中反映,是貫穿于整個統計法律規范,對各項統計法律制度和所有統計法律規范起統率作用的準則。它反映的是統計活動最基本的要求,對各種統計活動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是統計法的基礎,又是統計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依據。
第一節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一般來講,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統計體制方面,國家應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管理體制。
所謂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是指中央統計機構組織實施全國的基本統計工作,并對全國的工作進行強有力的領導、管理和協調。統計工作的統一性,最關鍵的就是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
二是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應當是統一的。新《統計法》強化了這一要求。一是賦予國家統計局對補充性部門標準的審批權,《統計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二是賦予統計調查制度明確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統計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做出規定;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三是統計資料應當依法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是國家和社會的重要信息資源,是統計活動的直接成果。統計工作的統一性,在統計資料方面的體現就是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對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得到的有關統計資料,應當由對該資料具有管理權限的有關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數出多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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