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某有限公司應分別于2002年9月4日,10月8日,12月4日前向鄭州市統計局報送《批發零售貿易業商品銷售、庫存類值》(E202—1表)月報表,但該單位卻分別于2002
答案:
1、鄭州某有限公司的行為確實已構成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根據國統字(1998)113號文件所規定的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行為,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遲報記錄、當年又遲報兩次或者上一年度雖無遲報記錄,當年遲報三次的行為。鄭州某有限公司一年中三次遲報統計資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行為的事實要件和法律要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對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鄭州市統計局充分考慮到事實與有關法律條款,結合鄭州市區域經濟發展的大局,在行政自由裁量權內對該單位作出了從輕處罰,以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其采取的措施是恰當的。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hbz)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統計師
[協議護航-退費班]
12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統計師
[協議護航-暢學班]
12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續學校方支持
統計師
[豐羽計劃-暢學班]
4大模塊 題庫練習 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