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統計調查方法
一、統計調查方法的重大改革
1994年7月20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統計局《關于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的請示》,確定了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抽樣調查為主體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1996年5月15日和2009年6月27日,先后兩次修訂的《統計法》均以法律形式對統計調查方法進行了規定,肯定了統計調查方法的改革成果。統計實踐證明,周期性普查、抽樣調查、全面調查、重點調查及行政記錄,都是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統計調查方法。
二、統計調查方法
(一)周期性普查
周期性普查即根據事先確定的周期(5年或10年),通過逐個調查各個統計調查對象在一定時點上或一定時期內的社會經濟活動情況,全面、系統地搜集整理的提供反映國情的國力的統計數據的調查方法。實踐證明,通過周期性普查取得的統計數據,具有全面、系統、準確、可靠的特點。但是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不可能年年搞,只能每隔若干年進行一次。
(二)抽樣調查
抽樣調查即根據概率理論,從全體調查對象中隨機抽出部分樣本單位進行統計調查,獲取樣本單位數據,并據以推斷總體情況的調查方法。經常性抽樣調查具有社會投入少、調查效果好等特點。在我國已有相當部分的統計調查項目,如農產品產量調查、城鄉住戶調查等,都是通過抽樣調查方法取得統計數據的。
(三)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
全面調查是對構成調查對象總體的所有單位一一進行的調查,能夠掌握比較全面、完整的統計資料,了解總體單位的全貌。重點調查是在全體調查對象中選擇部分重點單位進行調查,因而所取得的統計數據基本能夠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發展變化的基本趨勢。
(四)行政記錄
行政記錄是指行政部門為實現管理、控制和服務等目的,通過辦證、登記、審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關于自然人或其他社會實體的相關信息。對利用行政記錄可以獲得的統計資料,不要再通過其他統計調查方法獲取,以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上述統計調查方法各有所長和不足。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依照《統計法》第十六條規定,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以有效發揮各類統計調查方法的總體優勢,不斷完善統計調查方法,提高我國統計的科學性。
鑒于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性強,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與配合。為此,《統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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