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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審計理論與方法第二章關于國家審計機關職責內容)
二、審計機關的具體權限(P416)
(參考審計理論與方法第二章關于國家審計機關權限內容)
要求提供資料權、檢查權、調查取證權、制止權、處理處罰權、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建議權(建議給予處分和建議糾正違法規定)
處理權:不屬于行政處罰范疇,目的是糾正錯誤,例如,責令整改\退還違法所得等等
處罰權:屬于行政處罰范疇,必須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三、審計管轄(掌握P418)
(一)涵義。即關于審計機關的審計權限分工的制度
(二)審計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從審計法的規定來看,確定審計管轄原則: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原則;3、指定管轄原則
(三)審計管轄權的轉移
1、審計法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
計機關進行審計;
2、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
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3、上級審計機關可以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是有限制的
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
支的審計事項,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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