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減值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提取減值準備。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以下九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7.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20%以上)或非暫時性下跌(連續6個月);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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