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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司法
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涵義與特征(P497)
(一)涵義: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企業法人。我國公司法所稱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責任公司特征
1、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超過限額不再負責。
2、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股東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僅為1人。
4、不能發行股份。
(三)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股份等額性;
2、股東人數廣泛性,股東人數最少為2人,沒有上限限制。
二、公司的設立(掌握P499)
(一)設立公司條件
1、股東或者發起人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認繳的出資、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設立方式
有限公司只能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存在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
(三)公司設立程序
公司設立的程序大體上包括以下步驟:
①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訂立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
②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分期繳付出資的,繳納首期出資,并由驗資機構驗資;
③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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