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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相關內容輔導二十三

發表時間:2013/1/14 15:25: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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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四、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增值稅:以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應稅勞務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一) 增值稅的納稅人

1.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有形動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能夠區分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2.分類:按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

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2.批發或零售貨物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 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 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二)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注意:銷售包括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

上述(4)~(8)項視同銷售行為,對自產、委托加工貨物處理是相同的,對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

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6)、分配(7)、贈送(8)——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4)、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5)——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除了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

(三)特殊經營行為

兼營非應稅勞務 增值稅納稅人既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又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的行為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看主業: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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