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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章節輔導(6)
第三節 審計程序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不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政府裁決為最終決定。
【例題】(2007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依法可以:( )。
A.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B.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訴訟
C.向審計機關本級人民政府提請裁決
D.向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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