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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證券法(中級要求)
一、證券法概述
(一)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二)基本原則
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三)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證券公司(掌握P537)
(1)設立條件:共七個條件,其中: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2)經營范圍:
①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有關的財務顧問--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5千萬元
②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管理--公司注冊資本:
一項業務: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兩項業務或以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實繳且一次性)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經營業務必須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分擔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P539)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
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
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資金、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
(7)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
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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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