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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審計組織與審計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家審計機關
一、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置
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政府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它具有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是不相同的。
1.隸屬于議會并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隸屬于國家立法部門,向議會或國會報告工作,依照國家法律賦予的權限,對各級政府機關的財政經濟活動,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較高,獨立性較強。
2.隸屬于政府并向議會或政府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隸屬于政府或政府的行政部門,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報告工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對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以便保證國家財經政策、法規、計劃、預算的正常執行。
我國審計署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工作,對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質,以審計法院形式開展工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獨立于議會或政府,擁有有限的司法權,向議會或總統報告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通過開庭進行審判,作出裁決。
4.獨立于議會、政府和司法機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獨立于國家的立法部門、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不對行使上述權力的任何機構負責,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具有較高的獨立性。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我國的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國務院設審計署,是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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