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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適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六、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P535)
(一)刑事責任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票據的;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3)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1)有票據欺詐行為而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罰
(2)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違規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開除處分
(3)票據付款人故意押票、拖延支付的,予以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開除處分
(4)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5)違反央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責令整改,處以1-2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央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民事責任
(1)由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制票金額2%的賠償金。
(4)依照票據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外的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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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