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五、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分為兩類:事件和行為。
(一)事件: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如時間的流失、地震、海嘯、戰爭等。
(二)行為: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1.按其意識形式可以分為積極行為(作為)和消極行為(不作為)。
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將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知識點六、法律行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行為。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不包括法院判決)
(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 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應是合法行為。
(二)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生效,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包括 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注意:成立和生效是兩回事)
1.行為人具有 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 意思表示要真實(必須自愿,必須真實(意愿和外在一致))
3.標的合法
4.標的須可能和確定
(三)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
(2)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始期與終期;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四)無效民事行為
1.定義: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2.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
3.情形:
(1)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定義: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2.情形: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 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
3.效力:有選擇權:維持;變更;撤銷
(六)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定義:指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經同意權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
經同意權人 拒絕后,其效力確定自始無效。同意權人拒絕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3.類型: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欠缺、處分權欠缺、代理權欠缺、債權人同意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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