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審計報告的含義
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二、國家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與基本內容區別)
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標題;
(2)文號(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含此項);
(3)被審計單位名稱;
(4)審計項目名稱;
(5)內容;
(6)審計機關名稱(審計組名稱及審計組組長簽名);
(7)簽發日期(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報告的日期)。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包括被審計人員姓名及所擔任職務。
三、國家審計報告的內容(基本要素中5)
9.其他。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基本情況,以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問題承擔的責任。
采取跟蹤審計方式,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被審計單位通報,并要求其整改。跟蹤審計實施工作全部結束后,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反映審計發現但尚未整改的問題,以及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及其整改情況。
四、國家審計報告的撰寫要求
內容完整、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用詞恰當、格式規范。
五、審計決定書
處理處罰的書面文件。它既是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傳達處理、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又是要求被審計單位強制執行的依據。
(一)審計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審計的范圍、內容和時間;
(2)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依據;
(3)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被審計單位書面報告審計決定執行結果等要求;
(4)依法提請政府裁決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二)審計移送處理書的主要內容(2020新增)
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發現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內容主要包括:
1.審計的時間和內容。
2.依法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事項的事實、定性及其依據和審計機關的意見。
3.移送的依據和移送處理說明,包括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的說明。
4.所附的審計證據材料。
(三)審計處理處罰措施(區別處理、處罰)
主體: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四)審計人員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的考慮因素
(1)法律法規的規定;
(2)審計職權范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直接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處理意見;
(3)問題的性質、金額、情節、原因和后果;
(4)對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一致性;
(5)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
(五)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
第一類: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類:根據《審計法》規定,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做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六、國家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的編審程序(與第四章相似,2020年改寫)
(一)起草審計報告前工作
審計組在起草審計報告前,應當討論確定下列事項:
1.評價審計目標的實現情況。
2.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完成情況。
3.評價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
4.提出審計評價意見。
5.評估審計發現問題的重要性。
6.提出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處罰意見。
7.其他有關事項。
(二)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三)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直接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處理意見。
信息系統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規定期限內整改。
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問題——界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征求審計對象意見
(五)起草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六)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復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七)審計機關審理機構審理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八)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原則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九)簽發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后,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1.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
2.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
3.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
七、審計結果公布
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1.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的內容(了解)
2.不得公布的信息
在公布審計調查結果時,審計機關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
(2)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事項;
(3)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審計機關認為不公布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布。
八、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1.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每年向政府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的,關于上一年度審計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結果的報告。
《審計法》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目的:讓領導機關全面了解預算執行審計的情況和結果,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供政府決策時參考。
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2)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做出的審計評價;
(3)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
(4)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5)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2.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于審計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的報告。
目的:讓人大常委會了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的真實情況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了解政府在預算管理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采取的措施,為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財政決算提供客觀依據。
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開展本年度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2)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
(3)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糾正和處理情況;
(4)審計后政府及各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
(5)加強預算管理的意見;
(6)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為全面落實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的審議意見,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審計機關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整改工作總體推進情況;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正在整改中的問題及下一步安排;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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