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機關的基本任務和設置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接受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的具體任務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審計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審計規章制度。
2.研究、制定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3.辦理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組織與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4.根據規定,具體指導、監督全國及各級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全國社會審計工作。
5.領導、管理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以及其他審計工作。
6.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置
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據國家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和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可以將國家審計劃分為4類:
1.隸屬于議會并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較高,獨立性較強。
2.隸屬于政府并向議會或政府報告工作
我國審計署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工作,對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質,以審計法院形式開展工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通過開庭進行審判,作出裁決。
4.獨立于議會、政府和司法機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具有較高的獨立性。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我國的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國務院設審計署,是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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