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十四、行政訴訟的起訴、受理、審理和判決
(一)行政訴訟的起訴
1.原告:
(1)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2)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3)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關注:
3.程序:
(1)復議選擇型: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前置型: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具體程序:
(1)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 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5.行政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 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3.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三)行政訴訟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被告認為需要;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法律、法規規定
(四)行政訴訟的判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判決情形:(基本同復議)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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