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承載比時,每次加載、卸載穩定1min后立即記錄度數,兩臺彎沉儀變形值之差小于30%時,取平均值,超過30%要重測。
2.水工構筑物滿水試驗,向水池內充水宜分三次進行,第一次充水為設計水深的1/3,第二次2/3,第三次至設計水深。
3.沉井的外壁平面面積大于或等于250㎡,且下沉深度H≥10m,按大型檢驗;不具備以上的條件,按小型檢驗。
4.要求做閉水試驗的排水管道,管徑小于1500mm的每個井段均須做閉水試驗。
5.箍筋(包括構造筋)間距的檢驗,是在同一構筑物或構件中,用鋼尺連續量取5檔,讀取其間距最大差值。
6.鋼筋預埋件T形接頭強度、缺陷和尺寸檢驗,作外觀檢驗時,在同一臺班內完成的同一類型成品中抽取10%,并且不少于10件;鋼筋焊接接頭檢驗,三個試件為一組,當結果有一個試件低于規定指標,應取雙倍試件復驗;若仍有一試件低于規定指標,或有三個試件脆性斷裂,則該批接頭為不合格;
1.基樁的垂直靜載試驗,在同一條件下試樁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并不少于3根。
2.自動彎沉儀測定路面彎沉試驗方法,汽車在整個測試過程中應保持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穩定行駛,標準的行車速度應為3.0-3.5km/h。
3.計算承載比時,如貫入量為5.0mm時的承載比大于2.5mm時的承載比,則試驗要重新作;如結果不變,采用5.0mm時的數值。
4.貫入試驗時,先在貫入桿上施加45N荷載然后將測力和測形變的百分表指針都調到零點。
5.混凝土強度檢驗時,每組三個試件應在同一盤混凝土中取樣,當一組試件中強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超過中間值的15%時,取平均值作為每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6.沉入樁、灌砂樁的直樁垂直度和斜樁傾斜度,檢驗頻率范圍是每根樁計1點。
7.水泥混凝土構筑物(構件)斷面尺寸的檢驗,每一類型抽查10%,且不少于5件;預應力鋼絲外觀檢查是從每批鋼絲中抽取5%但不少于5盤,如不合格則應將該批鋼絲逐盤檢測。(◎)
8.橋梁預制梁采用先張法預制,施工過程中預應力筋允許偏差為總根數的5%,且每束不大于2絲。
9.鋼絞線張拉后斷絲不大于1%且不大于1根,可不處理。
10.墻、地飾面使用天然花崗巖石材或瓷質磚的面積大于200㎡時,應對不同產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別進行放射性指標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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