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設備監理師考試相關知識點,本文將針對設備監理師考試《設備監理合同管理》知識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考試順利!
(1).關于分包的規定實際是義務轉讓.
l 《建設工程合同》第272條中“……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與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這說明債務人有兩個,一個是原債務人(承包人),另一個是新債務人(分包人),所以他們應負連帶責任。
l 招法第30條規定:分包的只能是非主體非關健性工作,且應在投標文件中載明。(說明發包人應同意)
25.什么是合同解除?(P41)
(1)合同解除的種類:協議(約定、協商法93)、法定(法94)
(2)合同解除的方式:
單方解除(符合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時應通知對方)
協商解除(應取得一致)
(3)合同解除的效力(后果)
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復原狀、補救、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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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