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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方受雇主委托,簽訂了設備設計監理委托合同后,即應著手組建監理班子,明確監理任務、內容和職責,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以下各方面。
⑴根據與雇主所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組建監理班子。設備監理機構應編制設計過程監理計劃,明確設計監理的工作目標、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相應的工作內容與責任等。
⑵需要時協助雇主對設備設計承包商進行審核,優選設計承包商。設備設計承包商的選定,應根據設備項目的類型和特點,進行設備設計任務的分解,按審定的分解方案和接口,選擇滿足以下條件的設計承包商:
有同類項目的設計經驗和用戶評價;
具有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具有滿足項目要求的設計質量保證能力。
建設部推行(gf-1999-0201)施工合同文本(下稱文本)已多年,在眾多業主及施工單位眼里,簽訂施工合同已是非常輕松的事情,只需在網上下載合同文本并逐條填寫即可完事。事實上,這種做法是不恰當的。因為建設部推行的文本在很多問題上還過于原則,甚至缺失,極可能讓業主或施工單位處于不利狀況。針對此類問題,筆者建議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至少對以下幾個問題應予明確:
其一:關于違約責任部分約定違約責任很難做到。
但除明確文本中列舉的質量不合格、逾期完工、不按時付款等三項違約責任外,至少還應注意以下幾項違約責任:
——進度延遲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房地產開發項目,業主應充分關注此項違約責任。因為一旦施工進度延遲,即可能在以下方面對業主造成損失:錯過銷售旺季、增加廣告費等營銷費用、增加融資難度、因融資不按計劃到位而欠付應付款,展期項目延期等。因此房地產項目的施工合同,應就進度延遲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中間交工延后或拒絕交工的違約責任。
中間交工是否及時,往往影響一些專業分項工程能否順利實施,特別是工業項目,如果中間交工不及時,將造成設備安裝合同無法及時進行,繼而引發業主與設備商、安裝單位之間的責任糾紛。如土建單位拒絕中間交工,最嚴重時,可導致設備無法安裝,業主的損失將難以估算。因此,如項目中存在專業工程需交叉施工的,合同中應明確中間交工延后和拒絕中間交工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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