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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知識點
3、漲跌停板制度—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制度
超過這個幅度的報價無效,不能成交。能夠有效緩解、抑制一些突發性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期貨價格的沖擊而造成的狂漲暴跌,減緩每一個交易日的價格波動,各方損失也被控制在相對較小的范圍內。收取的保證金數額只要大于漲跌幅度內可能發生的虧損金額,保證不出現透支。
4、熔斷制度
在股票指數期貨交易中,當價格波幅觸及所規定的點數時,交易隨之停止一段時間;或者交易可以繼續進行,但價格波動幅度不能超過規定點數之外的一種交易制度。減震器的作用 分兩種:熔而斷,熔而不斷。
5、持倉限額制度
1、概念,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目的: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投資者。
2、具體規定:交易所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的限倉數額;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和幾不得超過該客戶的持倉限額;會員、客戶持倉達到或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6、大戶報告制度
概念:交易會員或客戶某品種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標準的,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
具體數量規定,達到其持倉限額的80%以上(包括80%)。
7、強行平倉制度
掌握強行平倉的主要規定過程,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手段之一。
以下情況之一,交易所有權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
2.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量超過其持倉限額;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4.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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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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