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期貨法律法規》判斷題
1.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的, 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公告。 ( )
2.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可以 由一人兼任。 ( )
3. 客戶需要委托他人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事項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受托人 及明確其受托權限,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并預留受托人簽字。 ( )
4. 期貨公司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時,不得就市場行情做出確定性判斷。( )
5. 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在職時應保守投資者秘密,但離職后不必再保守投資者秘密。( )
6. 期貨交易所開市前,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規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禁止其開倉。( )
7.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
8. 在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時,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后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
9. 期貨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應由董事會投票決定。( )
10.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自行與非結算會員在結算協議中約定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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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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