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有效復習期貨法律法規知識考點,小編整理了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使其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品德、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規定,是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是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處分的依據。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除第(一)項和第(三)項外規定的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
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業務行為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 [準則1] 合規執業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服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服從協會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規章制度,嚴禁從事以下行為:
(一)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二) 欺詐投資者;
(三) 內幕交易;
(四) 協助或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第五條 [準則2] 公開、公平、公正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準則3] 誠實守信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珍惜和維護期貨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聲譽,保障期貨市場穩健運行。
第七條 [準則4] 勤勉盡責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適當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準則5] 保守秘密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公布的;
(二) 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的;
(三)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期貨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后,仍應當保守投資者或者原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秘密。
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對知悉的投資者秘密信息等也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準則6] 避免利益沖突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三章 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業務前,應當經過專門的崗位學習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加強業務知識更新,接受后續職業培訓,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下屬期貨從業人員、期貨業務輔助人員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四章 對投資者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并應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投資者期貨投資的特點以及在期貨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保證。
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進行投資分析或者提出投資建議時,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客觀,投資分析及投資建議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據,要嚴格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并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第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投資者申明其所具有的執業能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虛假文件、材料。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手段謀取個人或者相關方利益。
第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公平地對待投資者。
第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疏怠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一)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期貨業務規則規定或者與投資者約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期貨業務;
(二)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有關期貨業務的情況,對投資者了解交易情況等合理的要求,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盡快給予答復;
(三)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在投資者的合法授權范圍內從事期貨業務。
第十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迎合投資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為了投資者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競業準則
第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共同維護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提高職業聲譽。
第二十條 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 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
(二) 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三) 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四) 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
(五) 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
(六) 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徠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在職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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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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