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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1.期貨公司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關聯人 在期貨公司從事交易的 在開戶5日那日交所在地的證監會備案。
2.期貨公司出現下面的事項 需要在5日內 給所在地的證監會報告:
變更名稱公司章程 發生股權變更 做出終止業務的重大決議 任免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財務負責人 營業部負責人或者高級人員的分工發生變更。
被有權機構立案調查的。
3.中國證監會 履行檢查的時候 檢測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的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對經營管理 業務活動 財務狀況進行檢查。
4.未經證監會批準 任何人不的擅自持有5%以上的期貨公司股權。
5.期貨公司股東 實際控制人下列的行為的 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
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 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直接任免公司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
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報送的材料 存在虛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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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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