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二)變更公司形式;(三)變更業務范圍;(四)變更注冊資本;(五)變更5%以上的股權;(六)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七)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二)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并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
相關文章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期貨從業
[無憂通關班]
3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不過退費高端服務
期貨從業
[金題通關班]
2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圖書贈送校方服務
期貨從業
[金題強化班]
1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校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