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對持證企業和開戶銀行在境外期貨業務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由國家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嚴重違法或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司法機關或監管機構立案查處的持證企業,或未通過年檢的持證企業,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責令其暫停境外期貨業務或注銷其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五十條 持證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境外期貨業務資格或者吊銷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或備案義務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準而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材料、文件的;
(五)偽造、涂改或者不按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六)偽造、涂改、出借、轉讓、買賣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有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發文單位對各自所涉及的內容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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