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規則(試行)
(2008年4月30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及國家關于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考試,依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協會的從業資格考試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四條 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參加考試的,報名及考試成績無效:
(一)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
(二)以前年度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時作弊或擾亂考場秩序受到停考處分,停考期限未滿的;
第三章 考試科目
第六條 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分為期貨基礎知識和期貨法律法規兩科,內容包括:期貨基本知識,國家有關期貨的法律、法規,期貨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從業規范等。
第七條 考試采取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線。單科考試成績在當年和以后兩個年度內有效。全部成績合格的,取得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長期有效。
第四章 考試組織
第八條 協會統一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考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編寫、出版、發行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
(三)確定考試方式、考試時間和年度舉辦次數,發布考試公告;
(四)組織命題工作;
(五)組織考務工作;
(六)受理從業資格考試咨詢;
(七)編制考試預決算;
(八)與考試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協會組織實施考務工作,考務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試報名、設置考區和考點、安排考場、監考、閱卷、管理考試成績等。
協會根據需要可聘請社會專業考試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協助承擔部分或全部考務工作,并與其簽署協議,規定所承擔考務工作的標準和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規則按照國家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應考人員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應試人員應當攜帶身份證件、準考證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考試成績由協會在考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應考人員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考試成績。
第十三條 應考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當在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異議。協會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五章 考試紀律
第十四條 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違反本規則第五條規定情形并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受理其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考試成績,撤銷其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應考人員不按規定填報姓名、身份證件號、準考證號或不按考試紀律要求答卷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
第十六條 應考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監考人員有權令其退出考場;協會視情節,給予該人員取消其考試成績并在1年或2年內不得再報考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送交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應考人員有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監考人員當場記錄其姓名、準考證號、情節,及時上報協會。
第十八條 協會應告知應考人員其所受的處分、情節和依據。應考人員對其所受的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受到處分之日起15日內向協會提出異議。協會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協會工作人員及其他考務人員在考試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于國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盜取。考試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的,由協會組織查處,對涉嫌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協會會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組織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從業資格考試依據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考試報名費,并按其規定的用途使用,從業資格考試財務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協會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置其它考試科目,應考人員在通過本規則規定科目的基礎上選擇參加,成績合格的,取得其它專業資格。具體規則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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