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考點一】管轄
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二】承擔責任的主體
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
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以本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結果由其自行承擔。
【考點三】無效合同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
(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
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
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考點四】交易行為責任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對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執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戶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非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期貨公司未予拒絕而進行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平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
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市場原因致客戶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
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的差價利益占為己有的,客戶要求期貨公司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期貨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期貨交易所未按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方式,將交易或者持倉頭寸的結算結果通知期貨公司,造成期貨公司損失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賠償責任。
【考點五】透支交易責任
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考點六】強行平倉責任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交易規則的規定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期貨交易所因期貨公司違規超倉或者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期貨公司因客戶違規超倉或者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考點七】實物交割責任
交割倉庫未履行貨物驗收職責或者因保管不善給倉單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考點八】保證合約履行責任
期貨公司未按照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期貨交易所亦未代期貨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對方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交易所代期貨公司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追償。
因期貨交易所的過錯導致信息發布、交易指令處理錯誤,造成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考點九】侵權行為責任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入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期貨公司與客戶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考點十】舉證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人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
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以期貨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其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業務協議的約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三)期貨交易所因履行職責引起的其他商事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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